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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青聯:修國安法體現總體國家安全
  • 發佈時間: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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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青聯監事長何嘉倫表示,法律的規定需要適應社會情勢的變化,針對以非暴力方式顛覆國家政權,我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並不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就構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罪。道一罪行並不限於暴力行為,而是包括各種非法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變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那些組織、策劃、實施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的行為,一旦付諸實施,無論是否採取暴力方式,也無論是否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均造成顛覆國家政權的危險或風險,從而作為危害犯罪予以懲處。


又如,《西班牙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以暴力或威脅侵入部長會議或某自治區政府會議所在設施者,或以脅迫或各種手段阻礙中央政府或某自治區政府的成員自由參加有關會議,如不按其他更嚴重犯罪論處者,處2年至4年徒刑。


何嘉倫稱,沒有完善的法律規範,便無法有效應對非暴力方式的顛覆行為,不能全面保障國家根本制度和中央其他政權機關。此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他認同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行為不限於暴力手段,能夠彌補原有罪名在構成要件及其保護法益方面的缺陷,能夠體現總體國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安全的維護,是十分必要的。